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为加强公司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必须履行报损报失程序
1、报告。事故发生后,须保护好现场,并在当日内向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如实填报仪器设备损坏(丢失)事故报告,分析原因,明确责任。
2、鉴定、调查。主管部门组织对报损仪器设备进行鉴定,确定损坏程度,界定损失价值,调查落实事故原因,明确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。
3、处理。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处理规定进行经济处理和行政处理。
二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,均属责任事故
1、使用人或保管人责任心不强,玩忽职守,致使仪器设备受潮、受冻、受震、过热、腐蚀、生锈而造成损失者;
2、未经同意,擅自动用仪器设备,不需要使用精密仪器而滥用精密仪器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精度下降者;
3、不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;
4、在实验过程中,指导人员不负责任,工作失职的;
5、擅自拆改设备而不能原样恢复的;
6、丢失仪器设备者;
7、私自外借仪器设备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者;
8、未取得上机证而擅自操作精密贵重仪器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;
9、凡疏忽大意,违反安全防范而造成失窃、失火、爆炸而损失、损坏仪器设备者;
10、野蛮装卸、搬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;
三、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,经济损失赔偿标准
1、价值在500元以下,按80%赔偿;
2、价值在500元—1000元以下,按60%赔偿,但不低于400元;
3、价值在1000元—5000元以下,按40%赔偿,但不低于600元;
4、价值在5000元—10000元以下,按25%赔偿,但不低于2000元;
四、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者,经济赔偿标准
1、价值在500元以下,按90%赔偿;
2、价值在500元—1000元以下,按70%赔偿,但不低于450元;
3、价值在1000元—5000元以下,按50%赔偿,但不低于700元;
4、价值在5000元—10000元以下,按30%赔偿,但不低于2500元;
五、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事故的经济赔偿,根据专案处理的结论执行。损失重大,后果严重的,除责令赔偿外,还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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