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申诉处理制度,保证申诉处理的客观、公正,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》、有关法律法规、文件精神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,是指员工对学校已经做出的、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,向学校员工申诉部门提出的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行为。
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公司学籍的在校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员工。
第四条 员工坚持严肃、认真、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;学校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员工的申诉。
第五条 员工提出申诉的,学校不加重其处分。